(2015)杭西民初字第2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金花与李金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花,李金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2167号原告:刘金花。被告:李金杰。本院审理的原告刘金花诉被告李金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需向被告公告送达副本材料,需要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於 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梁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