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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民初字第2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金花与李金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花,李金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2167号原告:刘金花。被告:李金杰。本院审理的原告刘金花诉被告李金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需向被告公告送达副本材料,需要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於 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梁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