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民初字第38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俞如根与浙江天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如根,浙江天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3816-2号原告俞如根。委托代理人沈燕平、施佳峰,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闻堰镇三江口村。法定代表人华国富。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如根诉被告浙江天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俞如根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天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俞如根撤回对浙江天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88元,减半收取564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770元,合计10414元,由俞如根负担。审判员 孔海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