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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腾民二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郭永进与常家庆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腾民二初字第368号原告郭永进,男。被告常家庆,女。(未到庭)原告郭永进与被告常家庆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郭永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家庆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被告到原告所经营的远洋大酒店住宿27天,并向酒店管理人员借款2100元用于垫付住宿费,2014年12月28日,被告又到原告酒店住宿,欠住宿费2860元,并将所住房间内麻将子丢失,价值18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5年3月10日还款2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十日内归还其余欠款,如不归还加倍偿还,该款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4940元。被告常家庆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到庭答辩。在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欠条一份,欲证明被告到原告酒店住宿,欠住宿费及借款5140元。被告常家庆未到庭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庭审,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在原告所经营的远洋大酒店住宿,欠住宿费及借款共计514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5年3月10日还款200元,并出具给原告欠条,承诺十日内归还余款,该款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住宿费及欠款。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到原告所经营的酒店住宿后出具给原告欠条,双方的债权债务得到确认,原告系债权人,被告系债务人,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494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其为放弃抗辩权,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常家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郭永进欠款人民币494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常家庆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 判 长  杜 青人民陪审员  邵维逵人民陪审员  陈凯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鲁泽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