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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郑州煤机综机设备有限公司与山西显王煤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077号申请执行人郑州煤机综机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昊峰,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显王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忠江,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仲裁委员会(2014)郑仲裁字第728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山西显王煤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显王煤业有限公司存款8144751.1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岳 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全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