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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调确字第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周晓俊、李菊红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晓俊,李菊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调确字第00382号申请人:周晓俊,男,1973年08月28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申请人:李菊红,女,1969年09月01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中市区。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申请人周晓俊、李菊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周晓俊、李菊红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7月13日经合肥市蜀山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当事人周晓俊于2015年7月13日赔偿当事人李菊红车辆维修费7450元整。(已赔付)二、双方自愿签字,此事就此了结,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慧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