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立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立保字第32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郭少华,彭淑媛,佛山市广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郭少华,彭淑媛,佛山市广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立保字第32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猎德大道68号广州民生大厦。法定代表人邱尚启,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笛,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秀娟,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郭少华,男,汉族,1973年8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被申请人彭淑媛,女,汉族,1973年7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被申请人佛山市广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汀圃开发区(华善机械厂A厂房)。法定代表人郭揆华。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申请人郭少华、彭淑媛、佛山市广来机械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5日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人认为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遂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保全,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转来申请人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少华、彭淑媛、佛山市广来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482082.74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郭少华、彭淑媛、佛山市广来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2082.7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之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卫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秋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