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山西义丰源工贸有限公司与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义丰源工贸有限公司,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102号申请执行人山西义丰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朗晓波,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向刚,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0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94694.39元(含申请执行费58083.06)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建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胜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