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执民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晓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淳执民字第859号申请执行:郑建军(公民身份证号码××男,汉族,住淳安县临歧镇高峰村广坑坞4号。被执行人:胡晓平(公民身份证号××,男,汉族,住淳安县瑶山乡岭后源村石鸭里27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2015)杭淳临商初字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胡晓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被执行人所购位于临歧镇复兴街128号9幢301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傅 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智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