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边红波与婴泰制衣有限公司、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红波,婴泰制衣有限公司,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公司,韩志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816号原告边红波,农民。被告婴泰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国英,该公司负责人。被告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藏路新,该公司负责人。被告韩志军,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边红波诉被告婴泰制衣有限公司、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公司、韩志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婴泰制衣有限公司、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公司、韩志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红波撤回对被告婴泰制衣有限公司、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公司、韩志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边红波负担。审判员 田新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新娜错误!图片开关必须是第一个格式编排开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