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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边红波与婴泰制衣有限公司、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红波,婴泰制衣有限公司,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公司,韩志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816号原告边红波,农民。被告婴泰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国英,该公司负责人。被告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藏路新,该公司负责人。被告韩志军,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边红波诉被告婴泰制衣有限公司、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公司、韩志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婴泰制衣有限公司、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公司、韩志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红波撤回对被告婴泰制衣有限公司、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公司、韩志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边红波负担。审判员  田新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新娜错误!图片开关必须是第一个格式编排开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