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9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张国平与彭素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9986号原告张国平,男,195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彭素霞,女,196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张国平与被告彭素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以拟重新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国平负担。代理审判员王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周月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