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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富民初字第232号原告王某某,女,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吕品政,黑龙江九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7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富拉尔基热电工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衍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吕品正到庭参加诉讼,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99年8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陈某甲(2000年11月19日出生)。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足,婚后因性格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而吵打,陈某某还经常打麻将而不照顾家庭,对家庭不负责任,不支付家庭生活费用。最近,还将家里的门锁换了,原告根本回不了家。正因为被告的种种恶习和对待原告的态度,原告已经无法忍受这种生活。夫妻感情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陈某某未出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于1999年8月31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陈某甲(2000年11月19日出生)。王某某主张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打,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陈某某离婚。庭审中,王某某表示没有证据证实其与陈某某感情确已破裂。以上事实有原告王某某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虽称与被告陈某某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但王某某现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王某某要求与陈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衍如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世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