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562号原告谢某某。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谢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鸿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