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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562号原告谢某某。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谢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鸿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