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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一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陈俊成与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金沟子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1071号原告陈俊成。委托代理人李文江,山东元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贤娟,山东元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金沟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金沟子村。法定代表人陈卫生,村委会主任。原告陈俊成与被告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金沟子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俊成诉称,原告为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金沟子村村民,原告与其妻子高华美共同拥有位于金沟子村109号房屋五间,宅基地土地使用证书为0516097号,原告为全力所有人。2011年原告就其长子陈文涛就该五间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争议,经平度市和青岛市两级法院终审确定,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金沟子村1009号房屋的西二间及对应的院落归原告夫妇所有。金沟子村2006年开始“旧村改造”,金沟子村通过“先建后搬”的方式,按照宅基地面积1:1的比例置换新楼房,并通过与村民签订《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协议书》确定了村委会与被拆迁农民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该协议,登记在原告名下的宅基地应获得的补偿房总面积不少于227平方米,原告所有的西二间及院落应获得的补偿房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2011年下半年,被告非法剥夺了与原告参与抓阄分房的权利,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该五间房屋获得的3套安置补偿房交付给案外人盛云波(盛云波系原告的大儿媳妇,陈文涛之妻),盛云波非放将该3套房屋全部据为己有。该3套房屋为:金沟子社区东区2号楼4单元201户房屋一栋及车库一个(85平米)、东区7号楼2单元302户房屋一栋及车库一个(105平米)、西区15号楼1单元401户房屋一栋及车库一个(85平米)。根据原被告之间的《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协议书》,被告有义务向原告履行补偿房的交付义务,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向第三人交付,不能视为被告已经履行交付义务,被告应继续向原告履行交付义务。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金沟子社区依约补偿原告85平方米房屋一套及车库一间(价值约为10625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经审查,原、被告纠纷系基于宅基地分配而发生,原、被告争执的事项属于村民自治的范围,不属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俊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25元,邮寄费60元,退给原告陈俊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沙沙人民陪审员  王田堂人民陪审员  王风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