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6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孙艳留与朱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留,朱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新民初字第625-3号原告孙艳留。委托代理人张久绿、刘学芹,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建军。本院受理原告孙艳留与被告朱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已和解,原告孙艳留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建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艳留撤回对被告朱建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减半收取2950元,保全费4520元,共计7470元,由原告孙艳留承担。审 判 长 邵 景人民陪审员 赵建功人民陪审员 郭春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