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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6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孙艳留与朱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留,朱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新民初字第625-3号原告孙艳留。委托代理人张久绿、刘学芹,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建军。本院受理原告孙艳留与被告朱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已和解,原告孙艳留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建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艳留撤回对被告朱建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减半收取2950元,保全费4520元,共计7470元,由原告孙艳留承担。审 判 长  邵 景人民陪审员  赵建功人民陪审员  郭春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