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长阳刑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长阳刑初字第00068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自由职业。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5年4月21日被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被控交通肇事一案,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23日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4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间适用刑罚。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上官成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1日19时5分,被告人张某驾驶鄂E×××××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县龙舟坪镇全伏山村二组村民邓长军住宅通往村级公路的便道由东向西倒车时,所驾车辆驶出便道南侧边沿外,坠至全伏山村二组村级公路又翻至公路西侧山沟的过程中,将被害人李某(被告人张某妻子)碰倒在地,至被害人李某受伤在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经本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张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积极抢救伤者,并委托亲属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经查证属实的被告人张某的户籍证明、被害人李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本县公安局110接警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被告人张某的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查询信息、涉案车辆行驶证及其基本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汽车租赁合同书,证人赖某、邱某等人的证言,本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宜昌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宜车综检司鉴所(2015)鉴字第1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经本院委托,秭归县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张某进行了审前社会调查,认为被告人张某此前一贯表现较好,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伤者,其亲属报警后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可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张某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德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慧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