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龙执字第1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龙口市松岚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晓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口市松岚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晓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龙执字第1472号申请执行人:龙口市松岚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晓艳,女,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口市松岚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晓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0)龙商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柳金红审判员 赵世梅审判员 葛曙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雨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