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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执非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建德市环境保护局与建德市三路塑料制品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德市环境保护局,建德市三路塑料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非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洪国根。被执行人建德市三路塑料制品厂。负责人蔡大流。申请执行人建德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建德市三路塑料制品厂环保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行审字第113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另案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建德市三路塑料制品厂所有的房地产,经三次拍卖均流拍。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建执非字第13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楼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