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张飞与程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飞,程琳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第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祁民初字第96号原告张飞。委托代理人程爱桃,山西昭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琳。委托代理人王帅,山西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飞与被告程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飞的委托代理人程爱桃,被告程琳的委托代理人王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飞诉称,该与被告2010年4月相识,同年7月开始同居生活,2011年5月6日生下儿子张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同居关系,但被告不愿意承担非婚生儿子的抚养费,故起诉要求孩子跟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承担孩子抚养费500元直至孩子成年。被告程琳辩称,原、被告双方已于2012年7月16日就孩子的抚养问题协商处理,并签订协议书,双方约定孩子跟随原告生活,由原告独自抚养监护教育,现在原告又起诉到法院,故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张飞与被告程琳于2010年4月相识,后未登记结婚便同居生活。2011年5月6日生下儿子张某某。2012年7月16日双方协议解除同居关系,并约定儿子张某某归男方,由男方抚养、监护、教育,女方可探视。现原告以孩子上学生活费用提高为由起诉要求孩子继续随其生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孩子成年。庭审中,被告对孩子继续随原告生活无异议,但提出孩子的抚养费双方已商定由原告承担,故该不同意支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孩子户口薄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1年按民间乡俗举办了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该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所生子女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双方都有抚养的义务。对于原告婚生子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双方共同所生儿子张某某长期与原告生活,现原告起诉要求婚生儿子继续随其生活,从有利于孩子成长考虑,不宜改变孩子成长环境,孩子继续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为宜,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被告程��作为孩子的母亲虽不直接抚养,但应当负担孩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孩子能独立生活为止,现原告以孩子上学费用增加为由主张抚养费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根据山西省统计局公布的相关经济数据及被告的收入等因素,对原告主张的抚养费数额,本院酌情支持每月300元。对被告的相关意见于法有悖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1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张飞与被告程琳非婚生儿子张某某随原告张飞生活,由原告张飞抚养,由被告程琳自2015年7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人民币300元直至张某某成年,抚养费每年分1月1日、7月1日两次付清。2015年7月至12月的抚养费1800元限被告程琳于本判决生效后15内付清。孩子无论随父或母生活,均属原、被告共同子女,双方均不得遗弃。二、驳回原告张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飞负担50元,由被告程琳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志洪代理审判员 杨 兵人民陪审员 王兴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兴旺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