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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刑执字第1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许用海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用海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贵刑执字第1436号罪犯许用海,农民,原,非累犯,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北流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4日以(2012)北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用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2012年1月17日起至2016年11月16日止。2013年2月4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广西平南监狱于2015年6月1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日在平南监狱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许用海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审核表、计分考核手册,奖励审批表等材料证实。贵港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许用海假释的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建议本院依法予以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卢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评为2014年监狱表扬(折合14分奖励分),2013年5月至2015年3月,累计获得奖励分88.82分。另查明,该犯至今未履行原判罚金四千元的缴纳义务。上述事实有本案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假释审核表、改造鉴定表、奖惩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许用海在刑罚执行期间,虽然刑期已过半,具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但其至今尚未履行原判罚金刑的缴纳义务,应认定其未具备法律规定的认罪伏法的假释条件;结合该犯原判罪行性质和年龄、性格特点及其犯罪前所结交的人员综合考虑,该犯假释后存在再次犯罪的危险,因此,对执行机关提请该犯假释的建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用海不予以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黄裕和审判员  廖赞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银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