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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李一评与邬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一评,邬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044号原告李一评,男,生于1963年9月5日,汉族,宜都市人。被告邬瑞,男,生于1984年5月9日,汉族,宜都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一评诉被告邬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一评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一评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一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一评负担。审判员  杨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