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李振乾与聂仕熙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乾,聂仕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李振乾,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聂仕熙,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振乾与被执行人聂仕熙债权执行一案,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梅民初字第16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本院立案进行强制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梅民初字第161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忠审 判 员 项宇辉代理审判员 林川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