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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川民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马文会与王会珍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会,王会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川民初字第675号原告马文会,女,汉族,生于1987年3月27日,四川省青川县人。委托代理人朱明哲,广元市利州区上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会珍,女,汉族,生于1968年4月21日,四川省青川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会诉被告王会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文会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文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文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马文会负担。审判员  王开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