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川民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马文会与王会珍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会,王会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川民初字第675号原告马文会,女,汉族,生于1987年3月27日,四川省青川县人。委托代理人朱明哲,广元市利州区上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会珍,女,汉族,生于1968年4月21日,四川省青川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会诉被告王会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文会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文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文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马文会负担。审判员 王开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