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刑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其坤过失致人重伤、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其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茂电法刑初字第35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其坤(绰号“亚鸡”),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茂名市电白区。2014年10月24日被羁押,同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被逮捕。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以茂电检诉刑诉(2015)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其坤犯过失致人重伤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水清等二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其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0日6时许,被告人陈其坤持一支自制火药散弹枪到电白区黄岭镇水西照壁村阿肥岭山上打鸟,期间因使用火药散弹枪打鸟误伤被害人陈某,然后陈其坤将被害人陈某从黄岭镇水西照壁村阿肥岭山带下山,并电话通知该村卫生站的医生陈某其贵等人前来现场对陈某抢救,随后陈其坤与陈利强陈某强开车将陈某送高州市云潭卫生院救治。陈其坤在云潭卫生院对陈某抢救期间离开卫生院后逃匿。经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是被散弹枪击伤,已构成重伤,涉案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以上事实,被告人陈其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陈其坤供述、签认照片、法医鉴定书、枪支痕迹检验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其坤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同时其又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其坤犯过失致人重伤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陈其坤到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其坤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其坤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18年4月23日止。)二、缴获被告人陈其坤作案的自制火药枪1支,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冼海英人民陪审员 赖 就人民陪审员 林国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严国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限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