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3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张富君与马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富君,马小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3416号原告:张富君,男,生于1982年1月8日,汉族。被告:马小刚,男,生于1988年1月2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富君与被告马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富君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马小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富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张富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 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兰国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