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执民字2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雅微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雅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临执民字206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宇。被执行人:陈雅微。申请执行人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雅微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台临商初字第2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临执民字第206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强审 判 员 蒋人秀代理审判员 叶伟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徐 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