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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执字第34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上海朱里士福里希乐器有限公司与广州箭丽乐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朱里士福里希乐器有限公司,广州箭丽乐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执字第3466-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朱里士福里希乐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齐妍,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传辉,北京天驰洪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箭丽乐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蒋祝和,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上海朱里士福里希乐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箭丽乐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5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了本院作出的(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16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箭丽乐器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566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47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粤A×××××丰田牌小型汽车档案,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除已经查封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车辆流动性大,未能实际控制并处分该车辆。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越法执字第34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利群审判员  张晓红审判员  林奕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