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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执字第005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世纪大道支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世纪大道支行,冯某某,火某,咸阳一诚莱斯豪车品世家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54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世纪大道支行。负责人陶某某。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冯某某,男。被执行人火某,女。被执行人咸阳一诚莱斯豪车品世家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贠某。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咸渭证执字第38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世纪大道支行依据该执行证书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其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冯某某、火某、咸阳某某莱斯豪车品世家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386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