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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张智强与谭乐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智强,谭乐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157号申请执行人张智强,居民。被执行人谭乐飞,居民。本院在执行张智强与谭乐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高商初字第9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作坤审判员  付深平审判员  李其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仲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