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张智强与谭乐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智强,谭乐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157号申请执行人张智强,居民。被执行人谭乐飞,居民。本院在执行张智强与谭乐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高商初字第9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作坤审判员 付深平审判员 李其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仲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