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经技区执仲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长江与被执行人威海天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长江,威海天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执仲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徐长江(身份证号码230229196512291512)。被执行人威海天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区蓝星万象城23号B20层。法定代表人衣丽丽,经理。本院在执行威海经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作出的(2014)威经劳人仲案字第193号裁决书的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给付了申请执行人工资及各项补偿共计9000元,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二、(2014)威经劳人仲案字第193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8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菊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