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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蛟执恢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柏川与与被执行人曹兴喜、王丽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柏川,曹兴喜,王丽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蛟执恢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王柏川,男,50岁。被执行人:曹兴喜,男,45岁。被执行人:王丽梅,女,36岁。申请执行人王柏川与与被执行人曹兴喜、王丽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蛟河市人民法院2013年6月4日作出的(2013)蛟民二初字238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内容:一、被告曹兴喜、王丽梅于2013年7月4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柏川欠款本金5,000.00元。二、被告曹兴喜、王丽梅于2013年10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柏川欠款本金4,000.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曹兴喜、王丽梅负担。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柏川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曹兴喜、王丽梅履行生效法律文确定的义务,给付2013年7月4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柏川欠款本金5,00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曹兴喜、王丽梅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该案终结执行、保留债权。2015年6月9日申请执行人王柏川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恢复执行后,被执行人曹兴喜、王丽梅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柏川欠款2,000.00元,本院在蛟河农村商业银行扣划被执行人王丽梅帐户存款3,050.00元。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符合法定结案条件,应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蛟河市人民法院(2013)蛟民二初字238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执行完毕。二、申请执行50.00元,由被执行人曹兴喜、王丽梅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猛审 判 员  刘卫国代理审判员  郑佳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鲍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