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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民初字第018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1833-1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徐某某所有的房屋一套予以保全,并以付某某所有的房屋一套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徐某某所有的位于XX县XXXXX房产证号为XXXX房权证XX镇字第XXXX**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对付某某所有的位于XX镇XX路XXXX号XXX家属房房产证号为XXXX房权证XX镇字第XXXX**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三、徐某某、付某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徐某某、付某某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徐某某、付某某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应由徐某某、付某某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徐某某、付某某不得擅自处分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乔 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柴文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