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四终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任琪与孔令军、苑文洋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琪,孔令军,苑文洋,宁阳金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四终字第1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琪,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卫星,宁阳兴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令军,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苑文洋,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阳金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泗店镇。法定代表人王恩斌,经理。上诉人任琪因与被上诉人孔令军、苑文洋、宁阳金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2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任琪二审诉讼期间提交新的证据,致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280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仉 磊审 判 员 张立胜代理审判员 邢友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争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