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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刑附民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诉被执行人汤某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汤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刑附民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女,59岁,汉族,住重庆市某县古某镇某号某单元。被执行人汤某某,男,47岁,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某乡某村某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3)张定刑初字第1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汤某某正在某监狱服刑,无法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汤某某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汤某某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汤某某尚欠申请人郭某某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共计人民币547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张定刑初字第1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郭某某发现被执行人汤某某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格烈审 判 员  覃大树审 判 员  黄 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孙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