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硚口仁民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仁民初字第00129号原告周某某,女,198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宋艳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安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