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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商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舟山市普陀西苑商贸有限公司与叶华忠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普陀西苑商贸有限公司,叶华忠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普商初字第432号原告舟山市普陀西苑商贸有限公司。清算组负责人李伟,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主任。被告叶华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南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普陀西苑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华忠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市普陀西苑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叶华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舟山市普陀西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乐海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方卓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