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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保民终字第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罗会宝与周林,张聘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会宝,周林,张娉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保民终字第01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会宝,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涧,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妙琳,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林,男,197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娉源,女,199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罗会宝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功民初字第1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罗会宝及委托代理人张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周林、张娉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二审审理期间提交新的证据,导致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需要重新核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功民初字第160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退还上诉人罗会宝。审 判 长  赵志宏审 判 员  韩 萍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滕光鑫速 录 员  卢 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