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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寒滨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王东与赵书贤、寿光兴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赵书贤,寿光兴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东鲁丽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寒滨民初字第101号原告王东。委托代理人王国军,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书贤。委托代理人李胜吉,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寿光兴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道九巷村。法定代表人刘志山,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兴来,寿光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鲁丽钢铁有限公司,寿光市侯镇政府驻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与被告赵书贤、寿光兴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东鲁丽钢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赵书贤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书贤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清单或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 俊审 判 员  陈宏奎代理审判员  张 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慧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