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中法刑一终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陈伟平与蔡锐润故意伤害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伟平,蔡锐润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中法刑一终字第154号原公诉机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伟平,男,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系本案被害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锐润,男,居民身份证号码:×××6838,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蔡锐润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伟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惠城法刑一初字第1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蔡锐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二、被告人蔡锐润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伟平的经济损失共计58010.68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伟平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原判刑事部分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伟平物质损失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5)惠城法刑一初字第1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发回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游小勇代理审判员 李汉加代理审判员 李浩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薛志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