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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谷民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黄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谷民初字第474号原告黄某,男,生于1987年4月17日,汉族,江苏省人,居民。被告张某,女,生于1988年5月2日,汉族,甘谷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国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亚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