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春林与被告林红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林,林红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1219号原告王春林,男,195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被告林红娇,女,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林与被告林红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协调好及妥善处理为由,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林撤回对被告林红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王春林负担。审 判 长 蔡志勇人民陪审员 黄文露人民陪审员 张绵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蒋正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