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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2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张振华与马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华,马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2860号申请执行人张振华被执行人马辉申请执行人张振华与被执行人马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3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5000元,在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手续,被执行人马辉2015年3月26日交款款3000元、2015年7月13日交款20275元(含执行费275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3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薛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商俊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