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竹执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李林杰申请执行成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林杰,成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竹执字第508号申请执行人李林杰,男,汉族。被执行人成航,男,汉族。李林杰与成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绵竹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代垫诉讼费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1、本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等共计1550.00元,被执行人已支付500.00元,余款1050.00元定于2015年7月底之前一次性付清;2、本案征收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同时,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林审判员 潘传明审判员 强克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