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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行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新乐卫计局与赵雪梅、王志波计生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赵雪梅,王志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新行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新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瑞平,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赵雪梅,女,1981年11月生,汉族,新乐市张家庄村人。被申请执行人王志波,男,1981年11月生,汉族,新乐市张家庄村人。申请执行人新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新计育征字(2014)028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已依法受理。经审查,新计育征字(2014)028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新计育征字(2014)028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审 判 长  张增奇代审 判员  刘 琦人民陪审员  张进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陶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