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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初字第02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陈国华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川民初字第02292号原告陈国华,男,汉族,1973年2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张亚辉,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凯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鑫,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陈国华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下称大地财险周口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连东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国华委托代理人张亚辉,被告大地财险周口公司委托代理人王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国华诉称,2014年11月28日,赵大鹏醉酒后驾驶北方永盛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淮阳县豆门乡贾营村路段时,与行人陈国华相撞,后又与赵云峰停驶的豫P×××××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相撞,造成陈国华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赵大鹏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云峰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陈国华无事故责任。经查,豫P×××××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大地财险周口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8770.62元。被告大地财险周口公司辩称,1、肇事车辆豫P×××××号车辆在我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进行赔偿;2、原告的诉请过高;3、诉讼费、鉴定费我公司不应当承担。原告陈国华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事故认定书,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2、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证明原告受伤后共住院治疗40天,支出医疗费用29395.02元;3、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构成九级、十级伤残,误工180天,营养90天、护理90天,支出鉴定费用1350元;4、保险单,证明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5、户口本,证明原告系农村户口;6、驾驶证、行驶证,证明驾驶员具有合法驾驶资格,车辆符合上路条件。被告大地财险周口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根据当事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11月28日17时40分许,赵大鹏醉酒后驾驶北方永盛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淮阳县豆门乡贾营村路段时,与行人陈国华相撞,后又与赵云峰停驶的豫P×××××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相碰,造成陈国华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赵大鹏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云峰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陈国华无事故责任。陈国华受伤后,共住院治疗40天,支出医疗费用29395.02元。经司法鉴定,陈国华分别构成九级、十级伤残,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误工期限分别为90天、90天、180天。在鉴定过程中,陈国华支出鉴定费1350元。陈国华,1973年9月15日生,居住于项城市范集乡司庄村20号院,系农业户口。另查明,豫P×××××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大地财险周口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4年6月25日至2015年6月24日。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应予赔偿。赵云峰驾驶的车辆造成原告陈国华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赵云峰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故赵云峰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赵云峰驾驶的豫P×××××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大地财险周口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故被告大地财险周口公司应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陈国华请求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起给付原告陈国华85056元。二、驳回原告陈国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约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963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连东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靳学丽附赔偿清单赔偿清单医疗费:29395.0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40天=1200元营养费:20元/天×90天=1800元护理费:29041/年÷365天×90天=7160元交通费:1000元(酌定)误工费:25042元/年÷365天×180=12349元。残疾赔偿金:9426.10/年×20年×21%=39547元8、精神抚慰金:15000元以上合计:107451.02元被告大地财险周口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7160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12349元、残疾赔偿金39547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合计85056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