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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与谢建根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谢建根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67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代表人:郑荣伟。委托代理人:俞飞燕、徐文辉,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建根。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与被告谢建根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撤回对被告谢建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长  张滨兵人民陪审员  赵顺熙人民陪审员  郑廷相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苏雪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