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高开区支行与韩达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高开区支行,韩达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96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高开区支行,住所地保定市隆兴中路77号,组织机构代码80595560-5。负责人李建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国林,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达。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高开区支行与被告韩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鲍云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高开区支行与被告韩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鲍云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