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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民初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林健诉彭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健,彭忠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1201号原告:林健,男,1964年出生,汉族,连江县人。被告:彭忠荣,男,1976年出生,汉族,罗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健诉被告彭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勇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