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魏开德与平邑县平邑街道东苑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开德,平邑县平邑街道东苑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商初字第1036号原告魏开德,居民。委托代理人刘金鹏,山东慎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邑县平邑街道东苑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魏开山,居委会主任。原告魏开德与被告平邑县平邑街道东苑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开德的委托代理人刘金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邑县平邑街道东苑社区居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开德诉称,被告在2002年至2011年期间三次拖欠我工程款79040元,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归还。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我工程款7904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平邑县平邑街道东苑社区居民委员会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自2002年至2004年期间,原告魏开德与薛友军给被告平邑县平邑镇东苑居民委员会(现平邑街道东苑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大棚、台子、基础、地面等,被告共欠原告等人工程款214840.43元,已支付65000元,下欠149840.43元,原告及薛友军与被告于2005年1月1日达成还款协议,被告到2005年12月31日前一次支清,否则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因被告未能按约定时间付款,被告于2010年1月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今欠魏开德大众商场工程款65800元;2010年1月23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了欠款利息条:今欠魏开德大众商场工程款利息32900元。2010年6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原告铺路款6400元,后来支付3000元,尚欠3400元。2011年,原告魏开德为被告改修厕所工程,被告欠原告工程款9840元,被告负责人魏运孝、魏开山于2011年8月30日在原告施工明细单上签字确认。以上被告居委会共计欠原告魏开德工程款79040元,工程款利息32900元。2015年4月8日,原告以其诉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主要是根据原告陈述、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被告书写的欠条、原告施工明细单等认定的,证据材料均已收集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魏开德为被告平邑县平邑街道东苑社区居民委员会承建大棚、台子、基础、地面、铺路、改修厕所等工程,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给原告工程款,被告拒不支付,应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对于原告在大众商场的工程款,双方约定被告在2005年12月31日前支清,否则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认可,被告已经将该欠款利息结算至2010年1月23日,对此后的欠款利息应按照约定支付。对于其他欠款,因双方未约定利息,原告可自起诉之日起要求被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平邑县平邑街道东苑社区居民委员会支付原告魏开德工程款65800元,并自2010年1月24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欠款利息;二、被告平邑县平邑街道东苑社区居民委员会支付原告魏开德欠款利息32900元;三、被告平邑县平邑街道东苑社区居民委员会支付原告魏开德工程款13240元,并自2015年4月8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欠款利息。以上给付内容,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776元,由被告平邑县平邑街道东苑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凡勇审 判 员 孙维运人民陪审员 刘续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牛莉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