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高开民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西志敏与吉林省坤鹏置业有限公司、长春市琪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志敏,长春市琪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坤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保字第23号申请人:西志敏,男,1965年4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委托代理人:张笑梅,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长春市琪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207号财富领域大厦2201室。法定代表人:肖秋玲,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吉林省坤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207号财富领域大厦2200室。法定代表人:肖秋玲,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西志敏与案外人长春大学旅游学院、被申请人长春市琪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三方确认申请人西志敏对被申请人长春市琪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人民币2450万元及利息的债权,并约定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还款日期为5月31日。被申请人吉林省坤鹏置业有限公司以担保人的身份向申请人出具担保书对上述借款向申请人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经申请人催要借款,被申请人长春市琪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于6月10日向申请人出具《还款计划》一份,承诺分期向申请人偿还借款。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长春市琪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坤鹏置业有限公司逾期还款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市琪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坤鹏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65万元或查封二被申请人其他相应财产。案外人吉林省太阳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自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宗、房产一幢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西志敏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房屋所有权人为吉林省太阳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坐落于南关区净月镇先锋村,建筑面积为2477.42平方米,丘地号为8-2/20-14,房屋产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20900012**号的房屋一幢;二、查封土地使用权人为吉林省太阳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坐落于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先锋村,使用权面积为10204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吉国用(2008)第010700005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宗;三、查封被申请人长春市琪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坤鹏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65万元或其他相应财产。申请人西志敏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XX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小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