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王玉林与孙杰、陈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林,孙杰,陈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林,女,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孙杰,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陈霞,女,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申请执行人王玉林与被执行人孙杰、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2014)连民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据此于2015年1月27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保全被执行人孙杰购买的福州市台江区单元房屋财产权利。本案在期限内暂时难以执结。因此,宜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嗣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连民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 晖执行员 陈乐光执行员 郑易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 闻 更多数据: